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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071-202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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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卢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卢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保障性住房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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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3-15 15:10

卢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度保障性住房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3-15 15:10 来源:卢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入住的通知》(豫建住保〔201516号)及《卢氏县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卢政200850号)、《卢氏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卢政2014〕5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县政府有关住房政策,现将申报卢氏县2021年度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如下:

廉租住房申请范围及条件

、廉租住房申报对象

具有卢氏县城规划区以内和建制镇城镇户口的低收入家庭。

    廉租住房申报条件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卢氏县城规划区以内和建制镇的城镇户口,且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县城规划区以内和建制镇的城镇户口满3年以上;

    2、申请家庭收入标准:经民政部门认定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且经房产管理部门认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家庭;

    3、无房户以及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的,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

    4、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已经离异的申请人,名下无房且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6、申报廉租房并且已入住后离婚的,离异满3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7、申请人及庭成员中无高档生活消费品及车辆的居民;

    8、单身满40周岁以上并且城户口满3年以上的居民;

    9、符合县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的认定

    廉租住房保障以户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指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均属于城市非农业户口)等。

    家庭成员中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户,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时必须整体申请,不得拆分。

    申请人夫妻双方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已婚子女等直系亲属,可以与申请人共同申请,也可以拆分成几个家庭分别同时申请,但申请家庭成员不能重叠。

    四、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收入是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前12个月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自用或经营用车辆,价值以现估价值为准)、有价证券等财产。

 

公租房申请范围及条件

申报对象

    1、具有卢氏县城区城镇户口的中低收入家庭;

    2、新就业职工;

    3、外来卢氏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

二、申报家庭的组成

    1、申报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家庭夫妻之间不得拆分;

    3、家庭未成年人、未婚子女要随父母组成家庭申报,不得漏报或者单独申报。如随其他关系人申报要提供抚养、扶养关系证明。

    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

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1套公租房。

五、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卢氏县城区城镇户籍;

2、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县常住户口3年以上;家庭成员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

    3、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也未租住公有住房 

    4、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私有房产;

    5、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6、已经离异的单身申请人,离异以前有私有房产,离异后名下无私有房产的,须离异满1年后方能提出申请

    7、单身人员申请的,除应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年龄应满28周岁。

   (二)新就业职工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就业单位为保障区域内合法、正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3、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三)外来卢氏务工和进城务工人员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非卢氏县城区城镇户籍,就业单位为保障区域内合法、正规、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已退休人员不需要);

    3、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1年以上或者累计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3年以上;

4、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县城区范围内名下没有私有房产,包括预售商品房,宅基房,原有房产拆除后,属拆迁安置补偿对象的。

5、申请人为外来务工退休人员,户籍不在保障区域范围内的不再受理保障性住房申请。

六、政府引进的高级人才、返乡创业人员等有住房需求的人员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均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平均4元(因楼层不同,价格略有差异)

申报工作的要求

    1、建立“黑名单”制度。为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凡申请家庭在审核过程中被发现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报财产情况不实、申报收入情况不实、重复申报、非具有家庭抚养、扶养的关系人组成申报家庭申请保障性住房的,一经发现查实,直接判定为不合格申报家庭。同时,该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列入“保障性住房审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家庭成员在5年内不得单独或者和其他相关关系人组成申请家庭申请享受任何有关保障性住房相关优惠政策(包括申请廉租住房、公租房、廉租房补贴、按市场价租住公租房、购买经济适用房等)。

    2、凡发现申请家庭及家庭成员重复申请的,一律取消所有申请资格。

    3、各级工作人员要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严格把关,在接收申报公共租赁住房资料时,要调查、核实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所有复印件材料受理人要盖章签字,并确认与原件相一致。

    4、住房保障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在年度申报、审核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理办法及时间

    本次保障性住房申报办法为自行线上申报和现场线上申报(不具备自行线上申报的)。

自行线上受理时间为2021年3月16日始至4月15日24时止;现场线上受理时间为2021年4月8日始至4月15日24时止(节假日除外),过期不予受理。现场线上受理地点:卢氏县洛神苑小区北门口。

线上申报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附后)。

 

    以上相关政策由卢氏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0398-7188268  

                                         

线上三门峡平台受理业务流程.docx

  

 

0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