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1号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卢氏县微聚派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地址:卢氏县城关镇百悦城四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刘明明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对你单位使用不满18周岁未成人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餐饮娱乐(量贩式KTV),在经营过程中招用不满18周岁未成年王**、杨**、王**3人,并使用王**、杨**、王**3人每人22天。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劳动法》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和《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万伍千元整(¥15000.00)。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伏牛路支行银行(账号:10008********8888)。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