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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29号

发布时间:2023-10-10 10:49 来源: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29

卢氏县刘碳长餐饮店:

我局于2023913日对你单位使用童工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在2023912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4天(2023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12日)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对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下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地址:卢氏县洛河南岸新时代精英学校西50米    邮编:472200

人:权虎磊     李亮           电话:0398-7873849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3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