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1号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1号
当事人:三门峡迎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卢氏县桃花谷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段四迎 职务:法定代表人
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至尊府邸项目施工过程中,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袁**、王**、杨**(合伙),致使拖欠宋**(许**)、张**、水**、刘**、付**等240人劳动报酬1478891.7元未支付。我局于2022年3月1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14号),要求于2023年3月5日前依法清偿拖欠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逾期仍未清偿宋**(许**)、张**、水**、刘**、付**等230人125449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清偿宋**(许**)、张**、水**、刘**、付**等230人1254493.3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