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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2号

发布时间:2023-05-16 10:49 来源: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2

当事人:河南顺博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牟县姚家镇工业园区翰林路纬三路交叉口路东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新民    职务法定代表人 

你单位在河南省卢氏县承建的卢氏县人民医院医技综合楼、心血管病中心综合消防工程项目中将部分劳务承包给曾**,曾**拖欠李**、陈**、朱**、赵**26人工资256506元未支付。我局已于2023328日对你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19号后,你单位拒不整改,未支付李**、陈**、朱**、赵**26人工资256506元,也未报送整改报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李**、陈**、朱**、赵**26人工资256506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         (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3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