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4〕第2号
当事人: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树龙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处承接栾卢高速LLYJ-6项目拌合站工程,在生产过程中拖欠代**、杨**、郑**3人劳动报酬88299元未支付。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67号),要求于收到文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代**、杨**、郑**3人劳动报酬88299元,但逾期仍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卢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32号),你单位陈述因第三方公司民事诉讼问题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导致工资无力支付。2023年12月22日涉及劳动者杨**等向我单位提出自行与涉及第三方公司协商,申请中止办理。2024年4月25日因协商无果,劳动者杨**等电话来诉,申请继续办理。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00元)。
你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伏牛路支行(账号:1000**********8888)。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