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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4〕第2号

发布时间:2024-04-26 10:49 来源: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当事人: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赤峰市松山区永业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树龙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3年11月17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处承接栾卢高速LLYJ-6项目拌合站工程,在生产过程中拖欠代**、杨**、郑**3人劳动报酬88299元未支付。于2023年11月24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67号),要求于收到文书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代**、杨**、郑**3人劳动报酬88299元,但逾期仍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卢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3﹞第32号),你单位陈述因第三方公司民事诉讼问题账户被冻结等问题,导致工资无力支付。2023年12月22日涉及劳动者杨**等向我单位提出自行与涉及第三方公司协商,申请中止办理。2024年4月25日因协商无果,劳动者杨**等电话来诉,申请继续办理。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代**、杨**、郑**3人劳动报酬88299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