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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9号

发布时间:2025-08-08 10:49 来源: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社监察罚决字﹝2025﹞第9

个人姓名:张帅帅

证件类型:二代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224199207048512

   址:卢氏县东明镇太平村九组2号

我局于202572日对你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一、二次结构劳务分别承包给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昌黎县昌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孙*、昌黎县昌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焦**将部分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你,你招用张**、任**等人进行二次结构批顶工序,拖欠张**、任**等6人劳动报酬23903元未支付;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外墙保温、真石漆分包给河南枫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你做为河南枫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将部分外墙真石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拖欠张**、贠**等9人劳动报酬119585元未支付。合计拖欠张**、任****、贠**等15人劳动报酬143488元未支付。2025年7月6日向你直接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29号),要求2025年7月9日前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你逾期未支付,也未报送整改报告。2025年7月23日向你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卢人社监察罚先告字〔2025〕第1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卢人社监察听告字〔2025〕第5号),拟对你做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你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21年本)》,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6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伏牛路支行(账号:10008********18888)。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