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5〕第14号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5〕第14号
当事人: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陶新中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5年7月2日对张帅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在由你单位总承包施工的卢氏县城关镇西关村及东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将一、二次结构劳务分别承包给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和昌黎县昌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三门峡祥安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孙*、昌黎县昌瑞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焦**将部分二次结构劳务分包给张**,张**招用张**、任**等人进行二次结构批顶工序,拖欠张**、任**等6人劳动报酬23903元未支付;你单位将外墙保温、真石漆分包给河南枫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做为河南枫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河南铭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实际施工人将部分外墙真石漆劳务分包给自然人张**,拖欠张**、贠**等9人劳动报酬119585元未支付。合计拖欠张**、任**、张**、贠**等15人劳动报酬143488元未支付。2025年7月6日向张**直接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5﹞第29号),要求2025年7月9日前支付下欠的劳动报酬,张**逾期未支付,也未报送整改报告。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电子送达(微信)《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卢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5〕第15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农民工已经付出劳动而未获得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七个工作日内依法清偿拖欠的张**、任**、张**、贠**等15人劳动报酬143488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