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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典型案件——卢氏县城关好声音歌厅

发布时间:2021-04-02 12:28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当事人:卢氏县城关好声音歌厅

地址:卢氏县洛神公园东门北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三峰

违法事实:2021年3月8日接到群众举报使用童工,经查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二条规定,使用童工张少波16天。

处罚结果:2021年3月16日,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0元。


    普法宣传: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