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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3号)

发布时间:2023-07-05 10:39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3

当事人: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

地址:卢氏县官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李连成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2614日对你单位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拖欠职工鲁世杰、赵旭清、郭荣荣、赵国庆等77人工资2547771.1元未支付。2023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40号),要求限期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你单位逾期未支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五个工作日内依法支付职工鲁世杰、赵旭清、郭荣荣、赵国庆等77人工资2547771.1元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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