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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卢人社监察理决字〔2023〕第4号)

发布时间:2023-07-19 10:39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当事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平江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峰               职务:法人

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对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一案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施工总承包承建的栾川至卢氏高速公路主体工程(LLYJ-6)项目将搅拌站操作及运输施工分包(委托)给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施工,该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拖欠代永林、苏少楠、王锋、李小民等20人工资340798.33元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7月4日向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卢人社监察令字〔2023〕第45号),要求于2023年7月10日前依法支付代永林、苏少楠、王锋、李小民等20人工资340798.33元,但逾期仍未支付。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人社监察理先告字〔2023〕第10),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我局已对赤峰龙宇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理:

责令你单位七个工作日内先行清偿代永林、苏少楠、王锋、李小民等20人工资340798.33元后,再依法进行追偿。

拒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开。

如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