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2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卢氏县飞盛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东明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9FPYM57G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王君星
身份证号:41122419821224****
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2日对卢氏县飞盛实业有限公司所属车辆未保持车体清洁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豫MEB092渣土车在卢氏县红石谷路行驶过程中未保持车体清洁的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八条、《三门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轻微违法。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