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14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明镇石龙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551630793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赵双存
身份证号:41120219470514****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对卢氏宏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车辆货物遗撒污染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车牌号鄂FTV216罐车在卢氏县靖华路自西向东行驶,行驶过程中货物遗撒污染路面300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与《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或者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