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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1-03-31 10:27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42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三门峡第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卢氏县产业聚集区滨河路与华夏路交叉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67805357X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赵江波                    

身份证号:41122419640429****                 

本机关于2020 12 10 日对 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新都汇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警告;2.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