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 122 号
当事人: 刘*
身份证号码:41290219721024****
(个人)地址: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
本机关于2020 年9月26日对 你(单位)驾驶车牌号为鲁H91M39灌车行驶过程中混凝土遗撒污染路面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文化路与靖华路驾驶车牌号为鲁H91M39灌车行驶过程中混凝土遗撒污染路面(面积60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六款、《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