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建筑垃圾执法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17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 三门峡飞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MA44UDY625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市辖区甘棠路泽星花园3号11号商铺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8日对三门峡飞盛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豫MRJ858、豫MLQ511两辆渣土车未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豫MRJ858、豫MLQ511两辆渣土车在209国道(为民服务大厅东侧)未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运输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19立方米不足20立方米,上述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置建筑垃圾20立方米以下的,处罚基准: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玖仟捌佰元整(9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卢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年5月18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送达当事人、送达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强制执行、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