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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规停车

发布时间:2023-10-09 10:16 查阅次数: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3) 007

被处罚人:     上海哈啰惠普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B63D5E       

本机关于202398日对当事人上海哈啰惠普科技有限公司在卢氏县城区内所经营的共享单车存在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城区内所经营的共享单车存在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车辆(共15辆)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第二十九条 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划,科学合理布局车辆停放点,规范用户停车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使用的车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车辆管理和服务质量,控制其车辆投放总量。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限期改正通知书证据保全通知书相关证据,参照《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违法

依据《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共享交通工具运营企业未落实车辆停放管理责任,造成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参照《三门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裁量标准》1、20辆(含)以下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造成乱停乱放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2、20辆以上50辆(含)以下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造成乱停乱放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3、50辆以上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造成乱停乱放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元罚款。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处罚标准:20辆(含)以下共享单车未停放入停车泊位内,造成乱停乱放问题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运营企业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现我局对上海哈啰惠普科技有限公司作出:1、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仟捌佰元(38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莘源路中段中原银行卢氏县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39月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