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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奖励扶助政策确认条件解释及规范

发布时间:2023-11-23 16:58 查阅次数: 来源:双槐树乡人民政府 作者:

 

各类奖励扶助政策确认条件解释及规范

 

    一、国家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申报时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诺书及申报表二份、本人及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结婚证、以及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出具证明,乡镇核实)、非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退休职工证明;      

2.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4.抱养的提供合法抱养手续(必须有活产生育史)。

二、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申报时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诺书及申报表二份、本人及配偶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子女户口薄、身份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四张

2.申报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

3.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三、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三)年满60周岁;

(四)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申报时需提交资料

  1. 个人承诺书及申报表二份、本人及配偶子女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本人结婚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出具)、一寸免冠近照4张,户籍迁入外仍在本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并出具未在现户籍地享受当地奖励扶助的三级证明

  2. 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的提供死亡证明;

      4.外地迁入的人员提供原工作单位和原户籍地县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和原户籍地未享受同类奖励与扶助的证明。

    5.抱养的提供合法抱养手续。

    四、扩大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

    对于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是否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就要看在国家提倡一孩期间,生育的第二个子女是否持有“二孩生育证”。如果是没有持“二孩生育证”超生后“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也是不符合奖励扶助政策的。(2003年1月1日后只满足一个4.28条件即可)

    申报时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诺书及申报表二份、本人及配偶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结婚证、以及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出具证明、乡镇核实夫妻双方非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退休职工证明;

    2、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3、丧偶或子女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

    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行为;

    3、只生育一个女孩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女户家庭

    4、独女母亲年龄满50周岁以上

    5离婚、再婚家庭除外

    申报时需提交资料

    1.个人承诺书及申报表二份、 本人及配偶子女身份证、户口簿、本人一寸免冠近照四张结婚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如实出具证明,乡镇核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非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或退休职工证明;

    2.女方死亡的由男方享受,提供死亡证明。

    六、关于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的情形

    1、未婚生育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未达法定婚龄生育子女,无论是否持有结婚证均不纳入);

    2、未曾生育不纳入;

    3、抱养不享受扩大政策;

    4、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制度;

    5、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曾经有超生行为的一律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例如:1)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又超生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违反政策法规规定又超生一个子女,无论现在是否又离婚,双方均不得纳入奖励扶助制度)。3)曾经生育3个子女同时存活,无论现存一个子女或双女或无子女均不纳入。

    6、2016年1月1日以后有生育行为的公民,今后不再给予计划生育的奖励、优待、扶助已经纳入的要及时做退出处理。

        、关于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根据《收养法》实施、修订和有关政策规定,合法收养子女是指: 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收养人名下,视为合法收养,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子女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抱养手续。  

    八、关于户口问题

    (一)关于农转非问题

    1、个人农转非后不再享受农村奖励扶助;

    2、成建制整村、整乡农业户口转为非农户口5年内继续享受农村政策,满5年后已经纳入农村奖扶的继续享受,没有纳入的不再享受农村政策。

    (二)关于非转农问题

2004年1月1日起户口非转农的,不能作为农村奖励扶助对象享受农村奖励扶助政策。

  1. 关于农村居民户口和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问题

    “农村居民户口”是指已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本人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职业登记为“农民”,有分配责任田(地)资格的户口。

    关于“农村居民户口”的界定

    1、在“居民户口”职业栏中登记为“农民”;

    2、本人及配偶有承包责任田或有承包责任田的资格;

    3、未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4、不属于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或城镇企业职工。

5、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在明确落户前不得登记申报奖励扶助。

九、关于情况不明问题

情况不明,暂不作为奖励扶助对象待情况核实后再认定。包括:

1、再婚前情况不明;

2、一方走失情况不明;

3、子女失踪情况不明;

4、其他情况不明。

十、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年龄问题

因公历、农历的差别,公安户口登记的年龄与实际申报年龄不一致的,以哪个为准?

以公安户口登记的年龄为准。

十一、关于结婚证问题

1.结婚证丢失当事人去民政部门补办,补办的结婚登记日期一定要登记到当时结婚日期

2.结婚证与身份证出生日期和姓名不符的建议到民政部门重新办理(结婚登记日期一定要登记到当时结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