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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31 10:52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林业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林业局是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工作的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

第三条  职能转变。切实加大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建设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机制。

第四条  卢氏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卢氏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指导实施,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的意见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指导实施。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七)贯彻落实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推动林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经济林、花卉管理工作。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九)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市拨付我县的资金、县级资金及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国家、省级、市级、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一)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宣传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水果、花卉检疫的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和县林业局加强水果、花卉等检疫工作的协调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检疫工作,双方检疫结果互相认可,避免重复检验。

第五条  卢氏县林业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目标管理工作,承担宣传、信息、文电、会务、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有关综合性材料的起草、节能减排、平安建设等工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后勤服务工作。

(二)生态建设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林业和草原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起草林业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国土绿化的政策措施,综合管理重点生态建设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监督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部门绿化、城乡绿化工作;负责森林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森林城市、森林小镇、森林乡村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指导林业产业工作。承担卢氏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森林资源和政策法规管理股(政务服务股)。拟订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指导基层林业工作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有关政策,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牵头协调并负责统一办理本部门全部政务服务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指导本系统政务服务及政务服务信息数据管理、共享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湿地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按程序申报新建、调整的国家公园和各类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组织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资源调查、保护建设、生态修复、监测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重大案件查处;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利用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救护工作;研究提出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植物名录的调整意见建议,组织开展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和防控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湿地保护工作,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管理省级以上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承担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草原管理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负责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的管理工作,指导森林旅游和森林康养工作;负责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经济林、花卉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全县国有林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森林草原灾害预防股。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装备建设;负责森林防火技术培训。指导基层森林防火专业队伍建设;检查、督促、协调全县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森林防火法规、政策;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负责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和检疫管理工作,指导林业草原植物检疫执法;管理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工作。

(五)财务审计股。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组织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指导涉外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国有资产;编制年度生产计划;负责统计信息、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下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六)人事股。承担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条  卢氏县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核定局长1副局长3,总工程师1

第七条 卢氏县林业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3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