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三定”规定 > 文章详情

卢氏县信访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发布时间:2019-04-03 11:45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卢氏县信访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三门峡市委办公室、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三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卢氏县信访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强风险研判,切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注重源头预防,夯实基层基础,加强法治建设,健全化解机制,不断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

第四条  卢氏县信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全县信访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政策和规章,推动中央及省、市、县关于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受理人民群众给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的来信来电,接待来访,为来信来电来访群众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三)负责向县委、县政府反映来信来电来访中提出的重要建议、意见和问题,综合研判信访信息,分析信访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修改完善有关政策的建议。

(四)承办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县委、县政府及领导同志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向乡镇和有关部门转办、交办信访事项,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

(五)协调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突出问题和突发信访事件;对重要信访事项实施个案监督,并提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负责征集、处理人民群众对本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各项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建议;总结推广信访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和加强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信访工作的宣传和信息发布;组织协调、指导、推动全县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

(七)承担卢氏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负责县政府受理的信访事项复查工作。

(八)承担卢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  卢氏县信访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及机关公文、综合性文字材料起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信访工作调查研究,协调指导全县信访系统的调研工作;负责综合分析研判信访形势,提出工作建议;负责意识形态、信访宣传、新闻发布、信息、舆情等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负责研究拟定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社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措施;组织开展、督查督办社会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关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和机关离退休干部等工作。

(二)信访业务股。负责受理群众来信,综合分析来信情况,筛选重要信息,对群众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负责全县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征集人民群众建议;负责群众到县个访登记、接谈、转送、交办和督办;负责维护来访接待大厅及周边信访秩序,处置突发信访事件;承担县委、县政府信访值班工作;负责全县来访接待工作。负责群众到县集体上访的登记、接谈、转送、交办和督办;负责协调配合职能部门接待处置特定群体来访工作;承担重要会议期间及敏感节点信访工作保障任务;负责全县集体上访接待办理工作;负责全县信访督查督办工作;负责中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有关信访工作决策部署在全县贯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负责上级交办的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提出对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和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实施责任追究的建议;协调负责业务督办工作。综合协调县信访局全局信访业务工作,督查全县基层业务规范化建设工作;督查督办赴京涉访、赴京到省集体上访事项,协调处置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的信访事项;承担卢氏县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县信访信息系统、视频信访系统信息化建设、开发、维护及应用培训;负责内、外网站的建设及运行维护;负责全县赴京、省、市个访核查、甄别、督查督办;负责赴京、省、市个访的分析研判工作;负责全县赴京、省、市个访事项办理工作;负责全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全县网上信访工作;负责办理省、市投诉受理办公室转送、交办、督办的信访事项,负责受理办理群众通过网络,固定电话,手机短信,县委书记、县长电子信箱等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

(三)复查股。负责全县信访事项复查工作;负责接待、受理、办理群众到县申请复查的信访事项;承担行政应诉有关工作;承担卢氏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  卢氏县信访局机关行政编制7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专职信访督查专员2名。

第七条  卢氏县信访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4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