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
《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编委同意,现予以印发。
中共卢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2年6月24日
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三门峡市开发区整合方案的函》(豫发改工业函〔2022〕41号)和《中共三门峡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卢氏县开发区管理机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三编办〔2022〕26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卢氏县产业集聚区工作委员会、卢氏县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更名为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分别为中共卢氏县委、卢氏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第三条 中共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全面领导开发区工作;
(二)研究部署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抓好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组织实施和督促落实;
(三)当好县委参谋助手,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为县委决策提供服务;
(四)抓好开发区党的建设以及群团工作;
(五)承办县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在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开发区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组织拟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组织实施;
(三)负责开发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
(四)负责开发区各类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负责开发区投融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入区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根据依法被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并做好项目落地服务工作;
(六)负责组织好联席办公会议,及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存在的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综合性问题;
(七)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和经济协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机构规格均为股级:
(一)综合部。负责协助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领导处理日常事务;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以及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发区党的建设以及群团工作;负责对外联系交流、财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负责开发区各类资金监督管理使用;负责开发区投融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好联席办公会议,及时解决开发区发展中存在的跨部门、跨行业重大综合性问题;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经济发展部。组织拟定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报经县政府批准同意后协调组织实施;负责开发区企业信息库建设,做好统计管理工作;负责开发区经济运行监测、分析,统计数据上报工作;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承接产业转移和经济协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行政审批部。负责入区投资项目的审核把关,根据依法被赋予的经济管理权限,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并做好项目落地服务工作;完成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作为中共卢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卢氏县监察委员会的派驻机构,负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工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五条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机关行政编制8名。暂核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1名,管委会副主任1名,纪检监察工委书记1名。
第六条 将卢氏县产业集聚区创业发展服务中心更名为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发展服务中心,为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相当于正股级。暂核定事业编制5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主要负责:协助落实开发区发展规划,分析区内经济运行状况,收集各种统计资料并汇总上报管委会,协助企业做好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专项培训等各项工作。
第七条 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职能由东明镇、文峪乡按权限分别承担负责;卢氏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范围内的监管执法职责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负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县委编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6月2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