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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30 10:38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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