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8月8日
卢氏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推动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筹建和供给工作,规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有关工作的通知》(建保〔2024〕44号)及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办规〔2025〕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规定建设标准、配售价格、回购方式及封闭管理,面向全县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县政府统筹重大事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筹建计划、配售定价、资格审核、房源筹集、封闭管理及工程监管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年度筹建计划以及发展规划做好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规划要素保障、土地报批征收、存量土地依法收回、土地储备供应等相关审批工作,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动产登记、地质灾害区范围的认定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认定工作。
县人才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各类人才认定工作。
各乡(镇)政府负责地质灾害区、山洪灾害危险区范围内群众认定工作。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任务。
第二章 房源筹建
第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主要有新建、收购存量房两种途径。
新建包括:
(一)县政府依法批准新建及县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建设。
(二)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闲置低效工业、商业、办公、仓储、科研用地),在符合上位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
收购的存量房包括:棚改安置房等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住房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房源。
第三章 申请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对象为卢氏县住房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群体(含易地搬迁安置区因人口自然增长出现住房困难的家庭、地质灾害区域内唯一住房群众、山洪灾害危险区内唯一住房群众等符合条件群体)、城市需要引进的人才,并逐步将范围扩大到整个工薪群体。
第六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可再次申请);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申请人应取得本县户籍一年以上,或在本县工作满一年的非本县户籍(需提供工作单位相关材料);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赠与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对已享受过房改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四)国家、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被三门峡市人才办认定A类(顶尖人才)、B类(领军人才)、C类(高级人才)、D类(青年英才)、E类(急需紧缺人才)标准的各类人才不受户籍时限限制。
第八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认定通过线下申请、线上办理。
第四章 配售流程
第九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在配售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 项目配售前,项目运营公司制定项目配售方案,方案应包含项目基本情况、准入条件、配售程序、配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一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实行公告、申请、审核、选房和交付制度,具体按以下流程实施配售:
(一)项目公告。项目运营公司制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配售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向社会公布。配售公告中应当明确房源情况、受理时间、受理程序等内容。
(二)购房申请。符合我县保障对象条件、有购房意向的家庭及引进人才,应向项目运营公司提出购房申请,申购家庭需如实填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婚姻情况、房屋信息以及享受政策性住房情况等,并提交申购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婚姻情况等材料。申购家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签订相关承诺书,同意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户籍、住房、婚姻等状况查验。
(三)资格审核。卢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有购房意向家庭的购买资格。
审核结果在卢氏县政府网站和微信公众号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间申购家庭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
(四)公开选房。根据项目情况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进行选房,申购家庭按照摇号次序进行选房,选定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购房定金。申购家庭放弃选购、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房的,选房资格作废,按顺序依次递补。
(五)签订合同。申购家庭选定“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后,应当按照配售公告要求的时间内与项目运营公司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首付款或全款。申购家庭缴纳定金后放弃购买的,定金不予退还。
(六)房屋交付。项目运营公司应当在约定时间向保障对象交付房屋。
第十二条 购房人持购房合同等要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项目运营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资料提供给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初始登记”,并协助配售对象办理不动产分户登记。
第十三条 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65号)规定金额交存维修资金。
第五章 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价格,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适度合理利润的原则进行测算。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不摊入配售价格。项目运营公司应建立房源信息管理数据库,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实行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经县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回购管理
第十五条 购房人符合《三门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回购情形的,其持有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谁配售谁回购”的原则,由政府选定的国有收购企业履行回购职责。回购价格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住房折旧按每年1%的折旧率予以核减。返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计算公式:回购价格=(原购买价格)×〔1-(交付使用年限×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履行监督责任,项目运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开展“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建设、配售、运营管理工作,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进行整改,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申购家庭通过瞒报信息、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购资格的,取消其申购资格;已签订购房合同但未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解除购房合同;已交付“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购家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腾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涉及购房贷款的应先清偿相关贷款后,由项目运营公司依法依规回购其“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原购房款-房屋折旧”方式核算退还金额,利息及自行装修部分均不予补偿;逾期未处理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通过司法途径处理。同时该家庭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购其他“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三门峡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解读:关于《卢氏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政策解读
卢政办规〔2025〕2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卢政办规〔2025〕2号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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