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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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我是城关镇寨子村的居民,由于住址距原卢氏县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较近,一家几口人就把二院作为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就诊医院。每年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后,医保卡中的资金可以在二院门诊使用,资金使用完后,在门诊就诊可以按规定的比例报销,二院精湛的医疗技术和畅捷服务方便了人民群众就诊。后来二院和县中医药合并迁往新址,以先进的医疗设备、舒适的医疗环境、更加精湛的医疗技术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我在一次使用城乡居民医保卡支付门诊费用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医院升级,医保卡暂不能使用。希望领导能在百忙之中,协调上述医保卡能够在中医药继续使用,继续享受门诊报销的政策,以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
2022-06-30 09:15:30
-- 答复内容 --
答复时间
你好,来信收知,回复如下: 按照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办〔2016〕81号文)规定,“普通门诊医疗待遇,按照我市人均个人缴费额的30%计入参保居民家庭账户(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待条件具备后,家庭账户(个人账户)要逐步过渡到门诊统筹,进而全面建立门诊统筹制度。”“实行门诊统筹后,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资金,原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冲抵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三门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医保〔2019〕71号文)规定,“我市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可申请门诊统筹服务,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其实行协议管理”,“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一年一定。参保居民完成家庭医生签约的,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机构,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参保居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承担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享受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实参保居民身份,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服务。 对于个人医保卡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但个人账户资金使用完,就不能再使用,只能在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报销。 您个人可以享受门诊统筹的前提是已与定点医疗机构完成家庭医生签约,城关镇参保居民签约的定点医疗机构是城关镇卫生院,只能在签约的城关镇卫生院享受门诊统筹购药报销服务,无法在其他医疗机构享受门诊统筹购药报销服务。 感谢来信!
2022-07-04 07:4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