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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6001-1203-2022-0019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3-11
标  题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卢政办〔2022〕10号
发布时间 2022-03-23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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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卢氏县工业用地 “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23 10:40 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查阅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卢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3月11日



卢氏县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实施方案

 

为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产业园区提质增效,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集聚区用地提质增效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豫政〔2020〕32号)《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精神,结合我实际,建立工业用地“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出让管理制度,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原则。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通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安全高效的原则,依法出让土地。企业对标竞价,营造公开透明、便捷高效、公正清廉的投资环境。

(二)坚持“标准化”原则。明确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硬约束”控制指标以及安全生产要求、环境标准等其他控制性指标要求,形成“按标做地、明标供地、履标用地、对标管地”的出让制度。以土地利用效率为核心,完善奖惩倒逼机制,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三)坚持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企业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二、基本概念

“标准地”是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完成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区域评估的基础上,明确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单位用地产出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能耗标准、环境标准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目标要求

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现阶段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新增工业用地(含新型工业用地),自2022年开始试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模式,自2022年起每年20%以上实行“标准地”模式出让,争取今后逐年提高,并逐步探索向其他领域推广。

四、工作程序

(一)开展区域评估

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9〕10号)要求,在产业集聚区范围内,实施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的区域评估工作。根据评估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相关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

(二)设定出让标准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不低于定标准“3+N+1”控制性指标体系,并明确标准的适用范围,各部门应在收到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的征询函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区域准入产业、亩均投资强度等标准,出具产业准入条件。

工信部门负责确定亩均税收、单位用地产出和能耗等标准,出具相关用地条件。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环境标准,出具用地环保条件。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确定容积率、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比例、建筑系数、绿地率等标准,出具具体地块规划设计条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提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要求,并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以上材料,报自然资源部门,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三)按标组织出让

土地储备机构完成土地储备和前期开发整理,对拟采用“标准地”出让的宗地,出让前应达到“净地”出让条件,需达到权属清晰,征地补偿安置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且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五通一平”(外部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讯、通路,内部场地平整)开发条件,形成产权明晰、配套完善、条件优越、满足“标准地”使用各项要求的优质用地。文物部门应在土地储备前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3+N+1”控制性指标体系要求编制出让方案,报县政府国土出让委员会集体研究审议。宗地成交后,受让人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步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签订《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并提交《“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

(四)优化审批流程

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牵头协调做好“标准地”出让地块投资项目审批相关服务工作,实行投资项目“一窗服务”,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应实行告知承诺制。相关审批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信用承诺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实现企业“拿地即开工”。不动产登记部门要严格履行“对标”登记、“达标”变更。

(五)达产对标验收

县政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全覆盖、全过程、全链条的监管体系,督促企业落实各项指标,根据落实情况提出处置意见。项目建成投产后,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应在约定期限内,组织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履约监管协议》《“标准地”企业信用承诺书》约定和承诺内容进行达标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标准地出让协调机制,解决在“标准地”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产业集聚区范围内的项目用地,产业区集聚区管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细化措施,统筹安排,合力推进。

(二)建立奖惩机制。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充分发挥法律、行政、经济、信用等手段,对企业进行履约监管和违约惩戒,着力破解企业低效用地行为。对如期履约的守信企业给予相关差异化优惠政策支持或倾斜,对未履行约定和承诺的企业实施联合惩戒,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黑名单予以曝光公示,限制其参与土地竞买。

(三)加强宣传总结。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出让政策,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认真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组织召开企业座谈会,根据信息反馈情况进一步改进完善政策,不断提高改革质量,持续优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