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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1号)

发布时间:2021-01-25 16:26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当事人:卢氏县卢园唱吧歌厅   地址:卢氏县卢园温泉酒店楼上8、9楼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张博   职务:经营者

  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在202012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营业过程中非法使用童工李佳乐58天、葛誉59天、尤煜阳16天,卢氏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将相关材料移交我局。经核实,你单位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属实。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和《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伏牛路支行银行(账号:100080747990018888)。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