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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卢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2号)

发布时间:2021-01-25 16:29 查阅次数: 来源:人社局 作者:

当事人:卢氏县馨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卢氏县城关镇东城小区D区26号楼1单元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田金虎     职务:法定代表人                

  我局于2020年12月2日对你单位拖欠工资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卢氏县官道口镇新坪村旅游扶贫项目施工过程中拖欠李保成等8人13025元。我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你单位下达卢人社监察令字〔2020〕第86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你单位拒不履行。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卢氏县伏牛路支行(账号:100080747990018888)。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卢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卢氏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卢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