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139号
被处罚人(单位)名称:三门峡常润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城关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MA47XOXQ37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张海燕
身份证号:41122319770222****
本机关于2020 年7月 22 日对 你(单位)所属车辆牌号豫MH5200渣土车行驶路线未经核准运输弃土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所属车辆牌号豫MH5200渣土车行驶路线未经核准在卢氏县西苑北路(公园西侧)行驶运输弃土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GPS渣土车辆监控截图、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你公司渣土运输车辆按照核准的路线行驶;2、处以罚款计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6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