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氏县城市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卢城综执罚决字〔2020〕第077号
当事人: 房*国
身份证号码:41122419630205****
(个人)地址:河南省卢氏县文峪乡
本机关于2020 年7月3日对 你(单位)违反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卢氏县靖华路与玉皇山路交叉口驾驶车牌号为豫MG1631农用车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反了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上违法事实由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所证实。
根据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以及《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1、责令1日内对所倾倒的垃圾进行清理;2、并处以罚款计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00元)的行政处罚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 中原银行卢氏支行(账号:8500112011000001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卢氏县人民政府 或者 三门峡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卢氏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0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