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公开】卫生健康领域公共卫生服务类住院病历复制、查阅事项及投诉电话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条,规定患者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服务对象: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收费标准: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投诉电话:0398-225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