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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开】卫生健康领域公共卫生服务类医疗事故争议处理事项及投诉电话

发布时间:2023-08-14 15:51 来源: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服务对象:医疗事故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

服务机构信息:一、名称: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二、地点:卢氏县城关镇迎宾路中段;三、服务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周一到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服务项目和内容:医疗事故协调处理

服务流程: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事故有争议者,携带就医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卢氏县县卫健委根据当时人意愿和事故等级,确定下一步协调方式。

投诉电话:0398-2259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