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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类——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 划生育技术服 务机构执业许 可)(权限 内)

发布时间:2023-08-16 15:47 来源: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一、适用范围

卢氏县全县

二、事项审查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三、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四、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第二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征求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具体内容https://www.lushixian.gov.cn/10648/616613184/1343731.html

五、受理机构

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六、决定机构

卢氏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办理条件

予以批准的条件

八、申请接收

卢氏县区(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室(窗口)

九、办理方式

窗口现场办理

十、审批时限

法定规定时限

十一、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结果送达

卢氏县区(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室(窗口)

十三、依法申请

可当面咨询也可致电咨询0398-2159366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0398-2159366

十五、办公地址

卢氏县为民服务中心2楼卫健委室(窗口)

十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至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14:30-17:30(冬令时)

十七、公开查询方式

0398-2159366

十八、审批数量

无上限

十九、申请材料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4、《医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5、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可行性报告 

6、有关设备清单及有关房屋布局平面图 

7、有关人员一览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医师执业证》等 

二十、办理基本流程

受理-审核-审批

二十一、审批结果

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