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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8-30 08:11 来源:卢氏县教体局 作者:

 

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

一、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 2021年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2021〕178号)第三条“一人一案,分类施教”:对于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确因身体原因及家长意愿需要缓学、休学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提出申请,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缓学、休学台账。

二、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义务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办基一〔2014〕310号)第三章 “学籍变动”第十三条 休学、复学

(一)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休学:

1、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学生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包括病、事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课的;

3、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休学的。

(二)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须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因事假办理休学手续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后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准予休学。

(三)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限,经学校审核,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继续休学。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满或休学期间要求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因病休学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治愈或认定可以正常学习的证明,学校审核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即可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及时督促学生复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送学生复学。

学校对准予复学的学生,按照接续学业原则安排就读年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