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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1 09:49 来源:卢氏县教体局 作者: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卢教文字〔202475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局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现将重新修订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严格食品安全管理、加强信息系统日常管理、提高供餐质量和水平,有序推进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工作,持续提升农村学生营养状况和身体素质。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2024年6月21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不断提高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健康水平,根据《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

第二章  供餐管理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未建设食堂或暂时不具备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在确保食品卫生和安全的前提下,可实行学校伙房供餐。

第三条 供餐内容

(一)供餐形式。提供完整的午餐(热食)。

(二)供餐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标准要求,尊重少数民族饮食习惯。供餐食品应提供营养价值较高的畜禽肉蛋奶类食品、新鲜蔬菜水果和谷薯类食品等,不得提供保健食品、含乳饮料和火腿肠等深加工食品,避免提供高盐、高油及高糖的食品,确保食品新鲜卫生、品种多样、营养均衡。学校可通过采取小份菜、半份菜、套餐、自助餐等方式,制止餐饮浪费。

(三)供餐食谱。参照《学生餐营养指南》(WS/T554-2017)等标准,结合学生年龄特点,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由学校根据食材供应情况,制定带量食谱(至少两周一轮换、每天不重样)并予以公示,确保膳食搭配合理、营养均衡(一荤两素一汤,米饭管饱面食夹带水果或蛋)。

第四条  供餐基本条件要求

学校食堂必须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为学生供餐,应在食堂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许可证。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食堂建设与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学校食堂供餐的基本条件如下:

1.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烹饪、贮存等场所,实行明厨亮灶,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所经营、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虫、防鼠、清洁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

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或者半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

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规章制度。

    5.在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第五条 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各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要优先支持食堂建设及饮水、电 力设施改造,严禁超标准建设。不断改善厨具餐具、餐桌餐椅以及清洗消毒、视频监控设备等基本条件。各学校应确保集中就餐的餐桌和餐位数量满足学生就坐用餐实际需要。

学校食堂加工操作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小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 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尘、防鼠、防虫措施,污水排放和存放废弃物的设施设备符合卫生要求;食品加工区天花板保持干净整洁,无霉斑、无尘土;配备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要求的其他设施设备。

第六条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

各学校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一)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各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材采购验收、食品贮存加工、供餐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每日晨午检制度,加工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市场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二)实施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互联网+监管”力度。建立健全原材料采购配送、食材验收、入库出库、贮存保管、加工烹任、餐食分发、学生就餐等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要保存30天以上。严格 实行食堂操作间、储存间封闭管理,非食堂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未经允许和登记严禁进入。

(三)落实学校负责人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 人与学生共同用餐(餐费自理),做好陪餐记录,要了解学校食堂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与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以学生、家长、教师代表为主,营养专家、学校领导和具体管理人员等共同参与的膳食委员会,参与对学校食品安全、供餐质量的日常监管,开展供餐满意度调查等。

第七条  加强食品贮存管理

(一)合理设置食品贮存场所。食品贮存场所应根据贮存条 件分别设置,加强温湿度监测,做到通风换气、分区分架分类、离墙离地10厘米以上存放,防尘防鼠防虫设施完好,不同区域应有明显标识。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盛装食品的容器应符合安全要求。食品贮存场所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其他任何私人用品。

(二)建立健全出入库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库、出库必须由专人负责,签字确认。入库、出库要严格核对数量、检验质量,出库食品先进先出,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入库与出库。

(三)建立健全库存盘点制度。食堂物品入库、验收、保管、出库应手续齐全,物、据、账、表相符,日清月结。盘点后相关人员均须在盘存单上签字。食堂应根据日常消耗确定合理库存。变质和过期的食品应按规定及时清理销毁,并办理监销手续。

第八条  加强食品加工管理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 卫生规范》(GB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规定。

(一)必须采用新鲜安全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和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二)需要熟制烹饪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烹饪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70℃以上。烹饪后的熟制品、半成品与食品原料应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三)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须留样,并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并落实双人双锁管理。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得少于125g, 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留样人员等信息。

(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食品添加剂应专间或带锁专柜贮存并有明显警示标识,专人保管,按照有关规定做到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五)严格规范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加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 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按照要求对食品容器、餐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备用。提倡采用热力方法 进行消毒。采用化学方法消毒的必须冲洗干净。不得使用未经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餐用具清洗与消毒应由专人做好记录。

第九条  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管理

各学校应按照与就餐学生人数之比不低于1:100 的比例足额配齐学校食堂从业人员。

(一)从业人员(包括临聘人员)每学期开学前必须进行健康

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在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患有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不得聘用有不良思想倾向及行为、精神异常或偏激等现象的人员。

(二)从业人员应落实有关培训学时要求,定期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营养配餐、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培训,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鼓励从业人员通过豫食APP进行自主培训学习提高营养配餐能力。

(三)实行每日晨检制度。食堂管理人员应在每天早晨各项 饭菜烹饪活动开始前,对每名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发现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离开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或洗手液)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前,应洗手消毒并佩戴一次性食品手套;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资金使用

(一)中央财政安排的营养膳食补助资金要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确保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学校食堂应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财务活动应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真实反映收支状况。食堂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收取的伙食费和陪餐费收入等。食堂支出包括食材采购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将应在学校事业经费列支的费用等计入食堂支出。采购配送、食堂从业人员工资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三)收取伙食费的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规 定,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补助全部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成本开支。供应两餐及以上的学校,应加强食材采购成本核算管理,不得因提供早、晚餐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监管

(一)各实施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内部监管。学校应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要及时、准确填报受益学生、补助标准、就餐天数、就餐情况等信息(不含请假、休学学生),加强受益学生实名制管理,做好受益学生信息公示,严防套取、冒领膳食补助资金。

第四章  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规范合同管理

对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各学校应向供应商索要采购合同并监督供应商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十三条  加强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各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把握好数量、质量、价格三个关键,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对于屡次出现不合格项目,及时联系教体局资助中心。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 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第五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

第十四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学校原则上均应纳入常规监测范围。各学校应配合卫生健康部门、教育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对学校供餐质量、学生营养状况等做好日常监测和评估。学校根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反馈的主要监测结果,有针对性通过食物强化、营养优化等方式,科学合理供餐。要向学生家长反馈监测结果,督促存在健康风险的学生到专业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加强营养健康教育。学校应依托全民营养周、 中国学生营养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营养健康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面向学生和家长、师生员工开展营养健康知识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推动开展劳动教育。各学校要以实施营养改善计划为载体,指导学生有序参与集体分餐、餐具回收、垃圾分类、清洁打扫和用餐秩序维护等劳动实践活动。有条件的学校还可以开设烹饪小课堂,开展种植养殖等活动,教育引导学生热爱劳动、珍惜劳动成果。

第十七条  强化感恩教育。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大力宣传营养改善计划有关政策和实施效果,让受益学生和家长充分感 受到党和国家对农村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视和关心;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效开展感恩教育,引导学生懂得珍惜、学会感恩,不断厚植爱国情怀、培养奉献精神。

第六章  应急事件处置

第十八条  各实施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中关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有关规定,制订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事件处置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向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事故信息。同时,学校应采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封存餐品留样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用具、设施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病人救治、事故调查等工作;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制定学生供餐安排预案,做好学生、家长思想工作。

第二十条  教育部门接到学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往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报告。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各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日出库单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教体局将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教体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食品安全、供餐质量、资金安全、职责履行和餐饮浪费。

(一)食品安全。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是否具有健康证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关培训;食材采购、贮存、加工、供应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有关标准;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供餐质量。主要内容包括:学校选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学,供餐内容是否合理;学校制定的带量食谱是否符合有关营养要求;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膳食指导。

(三)资金安全。主要内容包括:营养膳食补助资金是否足额用于学生营养餐食材原料,是否明细核算,是否存在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违规套取、虚报冒领等问题;是否出现虚列支出、白条抵账、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支付等情况;供应商是否依照国家法律制度和合同约定履约;食堂收支核算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要求,收支状况是否真实,是否按学期公示。

(四)职责履行。主要内容包括:校长是否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日常工作,是否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并分工明确、履职到位;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执行;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整改,相关人员的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五)餐饮浪费。主要内容包括:是否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教育,建立长效机制;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在食材采购、加工烹任、分餐就餐等环节杜绝餐饮浪费。

第二十四条  教体局将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加强供餐监管,建立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信用档案。学校食堂、供餐企业(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止供餐: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合同期内被行政处罚的;

(三)未持续保持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条件的;

(四)存在采购加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质、滥用食品添加剂、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条件等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出现降低供餐质量和餐量标准,随意变更供餐食谱等情况,或在供餐质量评议中学生满意度较低,经约谈警告后,仍不改正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违反法律法规、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学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学校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