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卢氏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 规范》的通知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关于印发《卢氏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的通知
卢教文字〔2022〕149号
各乡镇中心小学、初中,局直各学校,各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县教体局编制了《卢氏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卢氏县教育体育局
2022年9月30日
卢氏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教育系统安全工作,提高学校安全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公安部、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中小学幼儿园应急演练指南》、公安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和《河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结合《三门峡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特制定《卢氏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基本规范》。
一、组织机构建设
第一条 各级各类学校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体现“党政同责”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要成立专门的校园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1.学生1000人以上的学校成立安全办,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不足1000人的学校成立安全保卫机构,与其他处室合署办公,由处室1名副职专职负责校园安全管理工作。
2.学校要配备校园专(兼)职安全保卫干部。学生300人以下的学校配备1名专(兼)职安全保卫干部,300至1000人配备2名,每增加1000人增配1名。1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1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4000人以上学校专职保卫干部编制中要包含2名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
3.学校要配备专职保安。学校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保安人员: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超过1000人的学校,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寄宿制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300名寄宿生增配1名专职保安员。
二、责任体系建设
第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党组织书记(组长)是校园安全的共同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在校长的领导下,主管安全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它校级领导是分管业务领域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 各学校要按照《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层层分解安全责任。校(园)长与学校各副校(园)长、副校(园)长与分管业务处(室)主任、主管安全副校(园)长与年级长、班主任、各处(室)主任与本处(室)教职员工分别签订安全责任书,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安全管理人员带头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依法接受工会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在安全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安全工作依法接受上级政府、安全监管部门以及各级责任督学督导检查。
三、管理制度建设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例会制度
1.学校党组织定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2.学校行政办公会议定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制度(每年不少于2次)。
3.学校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定期研究学校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二)安全责任制度
1.安全责任制
2.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值班巡逻制度
1.门卫管理制度
2.高峰期教师执勤制度
3.节假日值班制度
4.夜间巡逻制度
(四)安全教育及培训制度
1.学生安全教育制度
2.教师安全培训制度
(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日排查交接班制度
2.月排查上报制度
3.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消防例会制度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5.消防值班制度
6.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包括: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餐厅、教学楼等人员聚集场所,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变配电房、锅炉房,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以及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管理制度
7.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制度
8.燃气、电气和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9.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10.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
11.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制度等
(七)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2.实验员安全管理制度
3.实验物品入库、领取登记制度
4.危化品管理制度
(八)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车辆定期检修制度
3.随车照管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4.驾驶员、照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5.校车年检制度
6.教育部门分包校车制度
(九)传染病防控制度
(十)饮食卫生管理制度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二)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十三)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大型集会审批报告制度
(十五)风险评估和预防制度
(十六)应急管理及演练制度
(十七)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四、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学校出入口设置门卫值班室,配备必要的防卫性器械和报警、通讯设备,并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
第九条 学校门卫值班室应当按执勤人数配备以下防卫器械:防暴头盔(1顶/人)、防护盾牌(1副/人)、防刺背心(1套/人)、防割手套(1副/人)、橡胶警棍(1支/人)、强光电筒(1支/人)、自卫喷雾剂(1支/人)、安全钢叉2套。
第十条 针对学校周边治安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控设施,强化校门及周边区域安全防范能力。
(一)按照行业标准《中小学与幼儿园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设置规范》有关规定,在乡村以上道路学校门前两侧50-200米道路上设置限速和警示标志;在交通流量大的学校门前道路施划减速带、人行横道和交通信号灯。
(二)根据学校校门及周边50米区域治安、交通环境实际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家长等候区域,设置隔离栏、隔离墩、减速带或升降柱等硬质防冲撞设施,确保师生出入安全,秩序井然。
第十一条 学校内部物防建设要求
(一)学校视频监控室、财务室、实验室、计算机室等贵重物品和设备点,档案室、中考高考试卷保管室等保密资料存放点,有毒、有害、易燃等危险品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当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应当安装金属防护栏等防护设施。水电气热等设备间应设置消防设施和防护设施,指定专人负责看管。
(二)校门和校内学生行进主要道路、教学楼和宿舍楼通道等部位、地段应当安装路灯,亮化率达100%。
(三)教学楼、学生宿舍、食堂等学生集中学习和生活场所应当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测更新,保持完好有效。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学生宿舍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的,应安装点式火灾报警探测器。
(四)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电梯、落地玻璃门、在建工地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
(五)校内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牌、交通标志标牌标线、交通信号灯、人行设施、分隔设施、停车设施和减速带等。
第十二条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要求
(一)学校大门外一定区域内应由属地公安机关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晰显示监视区域内人员活动和治安秩序情况。
(二)学校应在大门口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及回放视频图像应能确保特别是夜间清楚辨别进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进出车辆的车牌号。
(三)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四)教学楼、学生宿舍楼主要出入口、走廊,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操场等人员聚集场所应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室、财务室、实验室等重要场所在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的基础上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
(六)学校应设置安防监控室,对本单位的视频图像采集、报警、电子巡查及系统信息通过管理软件实现联动管理,视频图像采集系统和报警系统应接入公安机关监控和报警平台,暂不能联网的应预留接口,并符合相关信号采集与传输标准。
(七)学校重点部位和区域可根据需要设置电子巡查装置及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规划建设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建立运行维护保障的长效机制。
(一)学校应设专人负责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二)安防监控室应保证有人员值班,安全技术防范岗位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安防与法律专业基础知识,并熟悉掌握系统运行维护基本技能。
(三)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重点部位不少于9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确保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完好,定期养护消防栓阀门、水带等设施;重点场所要配备足量的灭火器具,并定期检修;重点管理单位学校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站内器材要确保能用、会用。
五、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学校要落实安全知识“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要求,做到课时、师资、教材、经费“四落实”。各学校要分别根据安全教育课程体系的设置,依托三门峡市安全教育实验区信息化平台,完成日常教学任务,即:幼儿园42课时,小学阶段88课时,初中阶段38课时,高中阶段(含中等职业学校)24课时。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经常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使用燃气安全、用电安全、校内外活动安全、假期安全、防溺水、防范传染病等。校园内设立2块以上安全教育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区各项安全专题教育活动。根据不同季节特点,明确学校安全教育的重点。春季安全教育的重点:传染病的预防教育、春游等社会实践活动中的交通安全和饮食卫生安全教育;夏季安全教育的重点:洪水、暴雨、雷击等灾害天气预防教育、溺水预防教育、食物中毒预防教育、交通安全教育、性侵犯预防和应对教育、用电安全教育;秋季安全教育的重点:运动受伤预防教育、建筑安全教育、消化道疾病预防教育;冬季安全教育的重点:防寒保暖教育、煤气中毒预防教育、户外冰雪体育运动安全教育和冰面溺水预防教育、火灾预防教育、雪雾天气交通安全教育,切实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
第十七条 学校要定期组织校长(园长)、分管副职、安全保卫干部、安全课教师、专职保安和教职工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素质。校长(园长)安全知识考试合格率达到100%,教职工具备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避险的方法和手段,安全保卫干部和专职保安掌握履行职责的各项能力。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各种方式使学生保持健康开朗的心理状态。关心有心理疾病的学生,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
第十九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制定各类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地震、火灾等在内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疏散、救援方案与应急措施。
六、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 学校要常态化安排部署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检查、登记、整改、销号制度。
第二十一条 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应立即整改,不能即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整改;对学校难以整改的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教育部门协调解决。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要对照市教育局“50查200看”隐患排查重点,定期对学校安全隐患和问题等进行检查。隐患排查实行日巡查交接班制度,填写日巡查交接记录表;实行月排查报备制度,填写月排查记录表,月底前上报县教体局备查。对上级监管部门检查组反馈意见或隐患整改通知书整改结果及时上报检查组织部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台账。各学校对发现的隐患逐个登记造册,并在规定期限内整改、消除隐患后销号,形成闭环管理。
七、安全档案建设
第二十四条 各学校要建立健全安全工作台账。档案分卷应包括:
第一卷:组织机构
1.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安全保卫机构
3.学校重点部位名称及安全管理责任人
4.灭火器具各自编号、数量、放置部位及维护责任人
5.消防栓数量及维护责任人
6.学校电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证(复印件)
7.视频监控设备配置情况及监控区域平面图
8.门卫室防护器材名称及数量
第二卷:制度预案
1.各类安全管理制度
2.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规划、安排
第三卷:隐患排查整改
1.日巡查记录表
2.月排查记录表
3.隐患整改方案
4.隐患排查整改台账
5.上级监管部门检查组反馈意见或隐患整改通知书
6.对上级监管部门检查组反馈意见或隐患处置结果
7.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总结、图片、报表
第四卷:消防安全专卷
参照《三门峡市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三教文〔2017〕45号)要求建设
第五卷:安全教育培训
1.安全教育课程安排表
2.安全教育教材(1册/年级)
3.安全教育教案(1本/年级)
4.安全教育测试部分试卷
5.安全教育实验区信息化平台运用情况
6.安全专题教育活动资料、图片
7.日常安全教育资料图片
8.年内开展应急疏散演练活动方案、图片、小结
9.校级领导安全培训资料
10.教职工安全培训资料
第六卷:会议记录、总结
1.安全专题会议记录
2.半年、全年总结
第七卷:安全目标责任书
八、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年初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责任目标承担处室和个人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并与职务晋升、职称评定挂钩。
九、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约谈、通报、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违反河南省教育系统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细则所列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重视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措施不落实,本学校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的;
(二)本学校发生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案件、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重大案(事)件、重大邪教类案(事)件,或在敏感时期、重大活动中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的;
(三)本学校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安全事故事件的;
(四)本学校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五)本学校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力,或发现重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
(六)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综合治理与安全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整治解决措施或出现反弹的;
(七)本学校没有完成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目标,或年度综合治理与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八)各级党委、政府和综治委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认为需要查究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八条 对具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学校,需要通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其于两个月内进行整改,并通报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被通报的学校应当及时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效果。
第二十九条 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或者影响重大的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对其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其于三个月内进行整改。约谈情况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被约谈人所在学校应当在约谈后10个法定工作日内报告整改措施,并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三十条 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第二条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学校,实行一票否决。被一票否决的学校,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取消或建议取消其校长、分管校长和负有责任的其他班子成员被授予综合性荣誉和晋职晋级资格。
第三十一条 被一票否决的学校的校长、书记、分管校长已构成严重失职的,由行使否决权的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同级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