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8: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 员处以 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 1万元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