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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执法依据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十三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 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 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 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后未在 3日内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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