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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09:14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执法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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