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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0: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 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 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 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 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1000元 以上 3000元以下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3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3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3000元以上 8000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 800元以上 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 处以 8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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