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4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执法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能及时改正,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发现后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 1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