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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1:53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执法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 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3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万立方米以下 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3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2万立方米以上 5万立方米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万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燃气 5万立方米以上 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1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 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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