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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2:35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 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 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基础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尚未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批准,临时建设处于竣工状态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 50%以上 1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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