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执法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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