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卢氏县人民政府 > 城管政策法规 > 文章详情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4: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处罚

执法依据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注册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3倍以下但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 1次的。 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下且不超过 1.5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违法行为两项或两次及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处罚标准: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5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 2倍以上 3倍以下且不超过 3万元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图片1.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