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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0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建筑施工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罚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 1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 以上 5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万元以上 4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0" 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40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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