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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2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招标 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以 下的。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5000"以 上 1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5千元以上 8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 10000"以 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处 8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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