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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00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对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处罚

执法依据

《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没有国家技术标准又未经审定的新技术、新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小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中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 上30000"以下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以上至2.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市政工程属于大型工程的;其他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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