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 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 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仅一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上 3%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 上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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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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