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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6:5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单位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

执法依据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 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 程合同价款 2%以上 4%以下的罚款;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 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仅一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两年内,累计两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 3%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2年内累计 3项工程有上述违法行为的。 处罚标准: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处工程合同价款 3%以 4%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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