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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7:59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执法依据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 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管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5日以上 10日以下改正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5000元以上 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 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0日以上改正的;或拒不改正;或造 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停业整顿,并处 1.5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不具备《安全生产 许可证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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