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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11-17 18:11 来源: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作者:卢氏县城市管理局

事项名称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 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 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5万元以上 6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6万元以上 8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处 8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咨询监督投诉方式

0398-2157088

救济渠道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执法程序或行政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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